菲律宾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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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CN-Q-10:
中国母公司在菲律宾,是否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CN-A-10:
是的.
中国与菲律宾有 DTA, 如果中国法律居民公司没有 PE (常设机构), 将被视为 “非菲律宾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菲律宾将征收零税.
但是, 中国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中国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这意味着如果菲律宾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菲律宾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20:
中国母公司在菲律宾设立了菲律宾子公司,中国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务收入能否申请零税率?

CN-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菲律宾子公司不会被视为中国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菲律宾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菲律宾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30:
菲律宾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30:
请参阅以下网站,了解申请营业利润预扣税豁免的程序:https://www.bir.gov.ph/index.php/international-tax-matters/taxation-of-non-residents.html

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给国际税务司(ITAD)的文件如下:
*非居民公司必须首先从税务区办公室 (RDO) 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TIN)。
* BIR Form No. 0901-P (商业利润)
*由收件人所在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居民证明(TRC).
*无 PE 声明信.
*双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的合同.
*授权合同签字人代表委託人签署的特别授权书。
*收入接收者根据居住国的发票要求正式开具的发票。

CN-Q-40:
中国母公司有菲律宾来源所得的各项所得扣缴税率为何?

CN-A-40:
中国与菲律宾有DTA,如果您在菲律宾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菲律宾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菲律宾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菲律宾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菲律宾税率。
如果适用 DTA,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付款类型 DTA 税率 菲律宾税率 适用税率
1 营业利润 (有 PE) 25% 25% 25%
2 股息 10%/15% 15% 10%/15%
3 利息 (货款) 10% 20% 10%
4 版税费用 10%/15% 25% 10%/15%
5 技术服务 0% 25% 0%
6 专业服务 (个人) 0% 25% 0%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 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 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CN-Q-50
当中国税务居民有菲律宾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50:
请参阅以下网站,了解申请营业利润预扣税豁免的程序:https://www.bir.gov.ph/index.php/international-tax-matters/taxation-of-non-residents.html
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给国际税务司(ITAD)的文件如下:

*非居民公司必须首先从税务区办公室 (RDO) 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TIN)。
* BIR Form No. 0901-P (商业利润)
* 由收件人所在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TRC)。
* 双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的合同。
* 授权合同签字人代表委託人签署的特别授权书。
* 收入接收者根据居住国的发票要求正式开具的发票。
* 银行文件/电汇证明付款。
* 预扣税的支付证明。
* 当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所得收入适用协定税率时,扣缴义务人应向 ITAD 提出确认请求。

菲律宾中国税收协定概要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8日缔结并签署了《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双重徵税协定,DTA) 1999 年 11 月,自 2001 年 3 月 23 日起生效。

常设机构

第五条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通过员工或其他人员提供累计超过 6 个月的谘询服务.

预扣税

No. 付款类型 DTA 税率 DTA 文章 菲律宾税率 适用税率
1 营业利润(无PE) 0% Article 7 0% 0%
2 营业利润(有PE) 25% Article 7 25% 25%
3 股息 10%/15% Article 10 0% 0%
4 利息(货款) 10% Article 11 5% 5%
5 特许权使用费 10%/15% Article 12 10% 10%
6 技术服务 0% Article 7 0% 0%
7 专业服务(个人) 0% Article 14 0% 0%

*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DTA第7条解释说,菲律宾不得对中国公司取得的营业利润徵税,除非该利润归属于位于相关领土内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菲律宾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中国企业直接持有菲律宾企业至少10%的资本的,徵收的税款不超过10%。在其他情况下,徵收的税款不得超过 15%。

*第 11 条规定,利息(不包括免税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为非居民的,应在利息产生的领土内按不超过利息总额的 10% 的税率徵税。

*第 12 条规定,对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的使用、使用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过程、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有关工业、商业的信息的使用费,适用 10%的税率。 或科学经验。

15% 的税率适用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任何版权的使用或使用权。

*提供的技术服务包含在商业利润文章中。菲律宾公司不得为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纳税,除非该服务可归属于 PE。以独立身份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包含在第 14 条(见专业服务)中.

*独立性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在第14条中解释。除非中国居民在菲律宾有固定住所或逗留183天或以上,否则菲律宾公司不得为中国居民提供的专业服务纳税。独立的职业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

消除双重征税

DTA 第 23 条规定,通过允许对菲律宾在菲律宾以外的任何国家应缴纳的税款进行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徵税。

换言之,在纳税年度内向任何外国支付的所得税金额可用作抵免菲律宾所得税。

信息交流

第 26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证副本)。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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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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